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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黃家豐
上訴人
黃莉庭
被上訴人
邱郁婷

      劉佳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黃家豐、黃莉庭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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