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53號
- 上訴人
- 黃家豐
- 上訴人
- 黃莉庭
- 被上訴人
- 邱郁婷
劉佳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5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肆拾壹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黃家豐、黃莉庭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分別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