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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4號

上訴人
林黃玉花
即被告
被上訴人
鄒安琪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684 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349,4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5,000 元/ 平方公尺×54.44 平方公尺=7,349,400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10,647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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