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允聖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即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5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58號
曾錦富
張色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煌即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75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