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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吳媗寶
上訴人
蔡河彬
上訴人
吳守仁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江鐵雄
上訴人
蔡竹生
上訴人
吳錦榮
上訴人
潘清炎
上訴人
吳茂林
上訴人
陳秋桐
上訴人
陳進樹
上訴人
蔡宗宏
上訴人
吳孟儒
上訴人
吳鑫泳
上訴人
吳忠和
上訴人
吳昱輝
上訴人
吳東京
上訴人
吳春燕
上訴人
吳春蓉
上訴人
徐吳春菊
上訴人
吳春蓮
上訴人
吳寶貴
上訴人
吳憶玲
上訴人
吳東芫
上訴人
吳姝岳
上訴人
吳進堃
上訴人
吳 快
上訴人
蔡坤成
上訴人
蔡秀錦
上訴人
蔡依靜
上訴人
蔡錦華
上訴人
蔡瀚逵
上訴人
蔡姀珊
上訴人
蔡安娜
兼上三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明玉
被上訴人
蔡樹鴻

      莊國安

      陳慧珊

      莊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9號返還土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玖佰零參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佰貳拾伍萬零玖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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