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陳小萍
- 上訴人
- 陳小娟
- 上訴人
- 陳玉潔
- 上訴人
- 陳健龍
- 被上訴人
- 嚴智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陳小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上訴人陳小娟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三、上訴人陳玉潔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四、上訴人陳健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