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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

上訴人
陳小萍
上訴人
陳小娟
上訴人
陳玉潔
上訴人
陳健龍
被上訴人
嚴智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陳小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伍元。

二、上訴人陳小娟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三、上訴人陳玉潔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叁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伍元。

四、上訴人陳健龍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佰叁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開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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