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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7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嘉
債務人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修德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陳石滿
債務人
陳秀珠
債務人
廖榮旋
債務人
許萬生
債務人
遲玉華
債務人
王堅仲
債務人
鐘大偉
債務人
趙玲珠
債務人
顏慈儀
債務人
陳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陸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億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