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陳嘉
- 債務人
- 永捷開發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修德
- 債務人
- 人 樓
- 債務人
- 陳石滿
- 債務人
- 陳秀珠
- 債務人
- 廖榮旋
- 債務人
- 許萬生
- 債務人
- 遲玉華
- 債務人
- 王堅仲
- 債務人
- 鐘大偉
- 債務人
- 趙玲珠
- 債務人
- 顏慈儀
- 債務人
- 陳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陸佰柒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億叁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