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4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417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蔡惠雯、李華樑
- 債務人
- 耀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吳君健
- 債務人
- 趙鈴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佰零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日圓壹佰捌拾玖萬叁仟陸佰元、美金叁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肆角捌分,及如請聲狀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