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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6號

聲請人
呂坤謀
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相對人
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四項第五行關於「張金男會計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麗秀會計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6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