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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原告
林薛彩雲
訴訟代理人
謝其演律師
被告
林祺婷
被告
林祺文
被告
林育菁
被告
林美德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告
林弘濬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告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家訴字第8 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林育德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被告林育德住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