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 上訴人
- 陳文財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何弘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所為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及事實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院板橋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三重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