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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連士綱張筱琪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詹林秀蘭
上訴人
傅林玉英
上訴人
林玉卿
上訴人
林宇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被上訴人
林宗賢

      范麗雲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後,於同6 月7 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以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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