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詹林秀蘭
- 上訴人
- 傅林玉英
- 上訴人
- 林玉卿
- 上訴人
- 林宇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宗賢
范麗雲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 第1 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4 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收受本院第二審判決正本後,於同6 月7 日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以前開規定,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4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