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乾和
- 相對人
-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及同年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建」雄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李「健」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認本件據以停止執行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為105 年度訴字第140 號,而非原裁定所載之105 年度訴第150 號,然此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裁定更正,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