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唯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相對人
李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5日及同年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李「建」雄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李「健」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聲請人另認本件據以停止執行之債務人異議之訴應為105 年度訴字第140 號,而非原裁定所載之105 年度訴第150 號,然此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裁定更正,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