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宗錦
邱明美
上列上訴人林宗錦、邱明美與被上訴人吳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邱明美
上列上訴人林宗錦、邱明美與被上訴人吳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