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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楊進益
被上訴人
發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河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3,5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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