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93號
- 原告
- 陳鳳玉
- 訴訟代理人
- 楊擴擧律師
- 被告
- 林季逸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采萱
- 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顏永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秀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109 萬6,436 元」,均應更正為「109 萬6,362 元」;關於「36萬5,479 元」,應更正為「36萬5,454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 年5 月15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