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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

原告
謝金明
原告
謝陳滿足
原告
謝金福
原告
謝金生
原告
謝金源
原告
謝金煌
原告
謝佳伶
原告
林謝潔慧
原告
謝耀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昌樺律師
被告
高宏義
被告
高正男
被告
高國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昭為律師
被告
高麗雯

      高敬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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