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21號
- 原告
- 謝金明
- 原告
- 謝陳滿足
- 原告
- 謝金福
- 原告
- 謝金生
- 原告
- 謝金源
- 原告
- 謝金煌
- 原告
- 謝佳伶
- 原告
- 林謝潔慧
- 原告
- 謝耀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昌樺律師
- 被告
- 高宏義
- 被告
- 高正男
- 被告
- 高國梅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昭為律師
- 被告
- 高麗雯
高敬筌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