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方允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127 號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萬柒仟零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