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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代位給付債權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連士綱羅惠雯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徐敏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1442號代位給付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羅惠雯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給付債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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