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18號
- 上訴人
- 廖俊欽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王志宏
-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