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鐸
上列上訴人黃鐸與被上訴人范麗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列上訴人黃鐸與被上訴人范麗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參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