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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

回復房屋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豊松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吳姎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金珠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205號請求回復房屋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52,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05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房屋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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