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蕙蘭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何明亮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
參仟柒佰零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277號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伍萬
參仟柒佰零玖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