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300號
- 原告
- 陳俊弘
- 訴訟代理人
- 宋忠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家瑋律師
- 被告
-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樑
- 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吳立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北市○○區○○街○○○○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