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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林哲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

上訴人
詹燕玲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律師
複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被上訴人
游木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3,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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