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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9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李煌基
即反訴被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王志賢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二)、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9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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