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李煌基
- 即反訴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王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劉孟錦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一)、上訴人因本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1,1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二)、上訴人因反訴部分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9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