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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王素梅
上訴人
即被告
簡章恩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振烘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振坤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錦綉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00

元(即系爭房屋之拍定金額:6萬+26000+42萬+21萬=7160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