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志陽
上列上訴人李志陽與被上訴人林盟時、林美惠、林仁惠、林玉惠、許玉嬋、許玉鵑、許誠杰、許玉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伍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