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協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志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忠盟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前以105 年度補字第283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元,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4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