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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高文淵徐玉玲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

上訴人
陳美雲
被上訴人
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09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徐玉玲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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