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

上訴人
林國隆
被上訴人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萬5,358 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7 月10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嗣由上訴人於107 年7 月12日親自領取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查,而上訴人迄今已逾限,仍未遵行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