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27號
- 上訴人
- 林國隆
- 被上訴人
-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 萬5,358 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 年7 月10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嗣由上訴人於107 年7 月12日親自領取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影本在卷可查,而上訴人迄今已逾限,仍未遵行繳納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