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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借名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高文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李國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95 號借名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

仟肆佰零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

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借名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