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 上訴人
- 李國書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95 號借名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
仟肆佰零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
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95 號借名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
仟肆佰零肆萬叁仟壹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
拾萬叁仟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