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 上訴人
- 黃麗齡
- 被上訴人
-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本訴
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壹仟陸佰玖拾
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另上訴人就原審
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零柒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為參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計算式:22,290元+17,6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