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號
- 原告
- 沈連
- 訴訟代理人
- 莊惟堯律師
- 被告
-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伍佰貳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95,000元,復乘以房屋總面積,並扣除坐落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為據,計算式:95,000元×91.47 平方公尺-155.78平方公尺×1/4 ×87,700元=5,274,173.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貳仟貳佰壹拾元,尚應補繳伍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