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黃若美劉以全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號

原告
沈連
訴訟代理人
莊惟堯律師
被告
鼎大網印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壹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伍佰貳拾柒萬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即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鄰近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95,000元,復乘以房屋總面積,並扣除坐落土地面積之公告現值為據,計算式:95,000元×91.47 平方公尺-155.78平方公尺×1/4 ×87,700元=5,274,173.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叁仟貳佰柒拾貳元,原告僅繳納貳仟貳佰壹拾元,尚應補繳伍萬壹仟零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