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美涵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歐水柳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96號確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陳報其就系爭地下室有四分之一使用權之
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50元(5250-
1000=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