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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確認使用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美涵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歐水柳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696號確認使用權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陳報其就系爭地下室有四分之一使用權之

交易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4250元(5250-

1000=42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9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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