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全球國際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界元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吳麗華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