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 上訴人
- 林雨臻
- 被上訴人
- 王阿莊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
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參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
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參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