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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上訴人
林雨臻
被上訴人
王阿莊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

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零參拾壹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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