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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訴人
韓玉玲
上訴人
陳曹水金
上訴人
王玉泰
上訴人
王克鎮
被上訴人
林永泉

      林震國

      林進財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35 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上訴人韓玉玲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65,0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489元。

二、上訴人陳曹水金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7,99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

三、上訴人王玉泰、王克鎮上訴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8,120,3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30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各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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