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華拓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十七萬八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