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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華拓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十七萬八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