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憶涵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順傑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74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4 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 巷00○0 號房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分別為1/4 、全部,下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3萬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02.66㎡(約31.05 坪),則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246,500元(計算式:33萬元×31.05 坪=10,2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53,30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