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侯沁潔
- 被上訴人
- 樊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3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