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
- 上訴人
- 湯炳又
- 上訴人
- 湯其財
- 被上訴人
-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天立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27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93、95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㈣第101 至103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