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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羅惠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原告
羅天龍
被告
賴良炫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錢紀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