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 原告
- 羅天龍
- 被告
- 賴良炫
- 訴訟代理人
- 俞浩偉律師
錢紀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錢紀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