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甲乙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楊淑評
- 訴訟代理人
- 劉文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嚴玉雲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壹零壹房地經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孝平
- 訴訟代理人
- 余聖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陸萬零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壹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