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林義順
- 被告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順 上列上訴人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楓昇公司)與上訴人陳美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楓昇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楓昇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楓昇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楓昇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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