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 原告
- 林啓誠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 被告
-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
- 代理人
- 黃于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79,456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
0,12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7,001 元,原告僅繳納
479,456 元,尚不足3,647,54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