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6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鳳榛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種義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阮氏伶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6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
佰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零參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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