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返還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訴人
江煌成
被上訴人
建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江宿麗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江俊彥

      江蕙如(原名江蕙英)

      江林吉

      江羽倫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13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0,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