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4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451號
- 聲明人
- 樹林郵局(板橋82支)
- 法定代理人
- 周政軍
- 相對人
- 陳淑芬
上列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裁定日期及書記官製作正本日期「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 年4月28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