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和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柏登
以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請求上
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另非財產權請求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