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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

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柏登

以上當事人間因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請求上

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另非財產權請求上訴部分,則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懲戒處分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