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56號聲 請 人 呂坤謀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代 理 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王奐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第四項第五行關於「張金男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麗秀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嘉蓉